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本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成員。但有緊急
情事者,不在此限。召集通知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
本委員會由全體成員推舉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
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由其指定委員會之其他成員代理之;該召
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其他成員推舉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得請本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
問或其他企業永續專業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
決時應離席。
本委員會召開時,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之委員會成員隨時查考。
〔立法理由〕 本條明定永續發展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次數(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其召
集人及召集程序,並明定委員會召開時,公司應考量適切之專家提供永續
發展委員會相關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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