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應各設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
  人,由財政部聘任左列人員組成之,任期三年,任期內因故改聘或因職
  務變動改聘者,其任期以任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財政部代表一至三人。
  二、保險業代表四至六人。
  三、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至六人。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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