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應各設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 人,由財政部聘任左列人員組成之,任期三年,任期內因故改聘或因職 務變動改聘者,其任期以任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財政部代表一至三人。 二、保險業代表四至六人。 三、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至六人。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