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辦理費用適足性檢測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保險商品銷售後,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應建立定期檢核機制,檢視銷售中之
保險商品其實際附加費用支出率不得大於該商品送審時之附加費用支出率
,若有不符情事,應提出合理說明或相關改善措施。但因第五條第二項第
二款所述之稅負及徵收款費用之變動,而致使實際附加費用支出率大於該
商品送審時之附加費用支出率時,則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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