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候補法官應於候補期間滿四年後,由候補法官檢具最近二年內其擔任受
  命法官及獨任法官之辦案書類或其調上級審所草擬之書類稿,經審判長
  證明者共十件,並同司法院就最近二年內其擔任受命法官及獨任法官之
  案件或其調上級審所擬之書類稿,經審判長證明者中抽取之十件辦案書
  類,必要時得調取卷宗,由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審查。
  候補法官於經人事單位通知後,二個月內仍不檢送辦案書類者,該法院
  院長應毋須經當事人同意,逕行檢送。
  前項通知或逕行檢送情形,由該法院人事主管人員負責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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