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家庭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推定其為無工作收入:
一、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及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以外之在學學生
    。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照顧身心障礙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四、罹患嚴重傷、病需要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
五、照顧罹患嚴重傷、病需要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共同生活或受扶
    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之血親卑親屬。
七、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
    工作。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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