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事件進行中所生其他必需費用,由扶助律師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扶助律師得於法律扶助事件終結,或每一審級裁判後二個月內,檢附 證明文件向分會申請支付: 一、閱卷影印費逾新台幣二千元者,其超過之部分。 二、扶助律師須赴該案分會轄區外辦理扶助事件之交通費。 三、扶助律師因訴訟需要須赴離島辦理扶助事件之交通費、住宿費。 四、其他由本會支出為合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