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必要費用計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扶助事件進行中所生其他必需費用,由扶助律師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扶助律師得於法律扶助事件終結,或每一審級裁判後二個月內,檢附
證明文件向分會申請支付:
一、閱卷影印費逾新台幣二千元者,其超過之部分。
二、扶助律師須赴該案分會轄區外辦理扶助事件之交通費。
三、扶助律師因訴訟需要須赴離島辦理扶助事件之交通費、住宿費。
四、其他由本會支出為合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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