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行政會議由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召開並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召開或
擔任主席時,依序由並任副院長之大法官、資深大法官召開或擔任主席,
資同由年長者為之。
行政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出席,
出席大法官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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