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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監督機關檢查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應認真檢查,不隱諱業務缺失 ,探求問題癥結,切實檢討業務上優點及缺失,提供改進方法。 前項規定,於前條公、認證書繕本或影本、統計月報表之備查,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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