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監督機關檢查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應認真檢查,不隱諱業務缺失
  ,探求問題癥結,切實檢討業務上優點及缺失,提供改進方法。
  前項規定,於前條公、認證書繕本或影本、統計月報表之備查,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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