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一、已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二、實收資本額未滿新台幣十五億元。
  三、未經提供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適當之保證金於各該法院。但依第三
      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選任債務人之債權金融機構者,不在此限
      。
  四、曾有信用不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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