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地方政府應以電腦程式進行篩選及隨機抽選。但有特殊情形而有必要者,
得以人工方式為之。
前項電腦程式應由內政部統一開發,經司法院確認其功能符合第四條及第
五條所定篩選及隨機抽選要求後,提供地方政府使用。
〔立法理由〕
一、考量地方政府於每年度製作初選名冊之際,須先自轄區所有戶籍登記
    人口中篩選出具備積極資格條件之人,再從中隨機抽選出地方法院所
    需之人數,所處理之資料量甚為龐大,是明定原則應以電腦程式為之
    ,以符實需;惟地方政府如遇有特殊情形而有必要者,亦得斟酌其情
    而以人工方式為之,爰訂定第一項。
二、第一項所定電腦程式之功能,須確保能正確進行積極資格條件之篩選
    ,及確實符合「以亂數隨機抽選」之需求,始能避免不當排除具有參
    與審判資格者,確保初選名冊正確性,是此項電腦程式應由內政部統
    一開發,並經司法院確認功能符合要求以後,由內政部提供地方政府
    使用;地方政府以電腦程式進行前述篩選及隨機抽選者,當使用由內
    政部開發且經司法院確認功能之電腦程式,不得自行使用其他未經確
    認之電腦程式,爰訂定第二項。
三、另上開確認程序應由司法院資訊處制定適當標準,以檢測、確認程式
    功能確實符合要求;內政部則應提供程式之參數設定、程式碼等必要
    資訊,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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