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法院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者,檢察官應依
法院所定期限,將卷宗及證物(以下簡稱偵查卷證)送交法院;法院認有
必要者,亦得命檢察官提出記載證據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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