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受訓期滿,由訓練機構填具受訓期滿成績考核表(如附表),轉送考選
  部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頒發及格證書,並予正式
  任用。
  前項受訓人員屬於飛航管制員者,並應依交通部所頒航空人員檢定給證
  規則參加飛航管制員檢定,經檢定合格者,由民用航空局發給執業證書
  及檢定證。
    ┌─┬───┬───┬─┬───┬───┐中
  特│機│  姓  │訓  成│綜│考  長│  備  │
  種│  │      │練    │合│核    │      │
  考│  │      │學    │考│機    │      │華
  試│關│  名  │習  績│語│關  官│  考  │
  交├─┼───┼───┼─┼───┼───┤
  通│民│      │工分︵│  │職  務│一二三│民
  事│用│      │    40│  ├───┤、、、│
  業│航│      │    %│  │      │訓訓考│
  民│空│      │作數︶│  │      │練練核│國
  航│局├─┬─┼───┤  ├───┤學學機│
  人│  │報│訓│      │  │姓  名│習習關│
  員│  │  │練├───┤  ├───┤總成長│
  考│  │到│學│學分︵│  │      │成績官│
  試│  │  │習│    40│  │      │績及為│
  錄│  │  │期│    %│  │      │以綜民│
  取│  │日│滿│識數︶│  ├───┤滿合用│年
  人│  │  │日├───┤  │章  印│六考航│
  員│  │期│期│      │  ├───┤十語空│
  訓│  ├─┼─┼───┤  │      │分由局│
  練│  │  │  │操分︵│  │      │為技局│
  學│  │年│年│    40│  │      │及術長│
  習│  │  │  │    %│  ├───┤格人。│
  期│  │月│月│行數︶│  │技訓所│。員  │月
  滿│  │  │  ├───┤  │術練  │  訓  │
  成│  │日│日│      │  │人所  │  練  │
  績│  ├─┴─┼───┤  │員  長│  所  │
  考│  │訓  職│  總  │  ├─┬─┤  所  │
  核│  │練  務│  分  │  │姓│  │  長  │
  表│  ├───┤  數  │  │  │  │  核  │
    │  │      ├───┤  │  │  │  填  │日
    │  │      │      │  │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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