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以各類科應試科目之成績,平均計算為總成績。但
  一般行政職系之傳統打字組及電腦打字組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一試(筆
  試)各科目之平均成績佔百分之五十,第二試(實地考試)成績佔百分
  之五十,合併計算,以定錄取標準。
  各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滿五十分者,仍不予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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