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關務、稅務、金融人員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財政部轉分發所屬關務、稅
  務機關及金融事業機構,自榜示日起,於兩年內視業務需要,遇缺依序
  分發訓練,其訓練期間六個月。訓練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函送考選
  部核定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頒發及格證書。
  前項訓練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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