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財政部轉分發所屬關務、稅 務機關及金融事業機構,自榜示日起,於兩年內視業務需要,遇缺依序 分發訓練,其訓練期間六個月。訓練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函送考選 部核定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頒發及格證書。 前項訓練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