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關務、稅務、金融人員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考試分為乙等、丙等、丁等考試,乙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丙等考
  試相當於普通考試,丁等考試低於普通考試。其考試類科、應考資格、
  應試科目,依附表(一)、(二)之規定。

  本考試應考人之體格檢查,一律於筆試成績及格後辦理,不合格者不予
  分發訓練,逾期未交體格檢查表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本考試之體格檢查標準,依附表(三)之規定。

  本考試應考年齡乙等考試限四十歲以下,丙等考試限三十五歲以下,丁
  等考試限三十歲以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有證
  明文件者。
  關務機關、稅務機關及金融事業機構現職人員,具有本考試所定應考資
  格,報應服務機關提報之考試類科者,其最高年齡為四十五歲。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普通科目佔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佔百
  分之八十。兩等考試,普通科目佔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
  。丁等考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
  應考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縱
  總成績已達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考試辦竣後,其典試及試務
  辦理情形,一併由考選部轉報考試院備案。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財政部轉分發所屬關務、稅
  務機關及金融事業機構,自榜示日起,於兩年內視業務需要,遇缺依序
  分發訓練,其訓練期間六個月。訓練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函送考選
  部核定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頒發及格證書。
  前項訓練辦法另定之。

  本考試及格人員,於分發任用後服務未滿五年者,不得轉任至財政部及
  其所屬關務、稅務機關、金融事業機構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不得轉任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