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訓一次,仍不及格
  者,註銷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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