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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訓一次,仍不及格 者,註銷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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