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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保訓會得依據當年度預定之訓練人數及交通部所提供符合受訓資格人數, 按調訓比例分配受訓名額及加列百分之十之備選名額。分配之受訓名額不 足一人部分,得於每年度以累計方式計算分配受訓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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