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簡任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者,取得相當初級簡任職之任用資格;薦
  任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者,取得相當初級薦任職之任用資格;中級委任任
  用資格及格者,取得相當中級委任職以上之任用資格;初級委任任用資
  格考試及格者,取得相當初級委任職之任用資格。未通過考試者,得繼
  續任原職至其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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