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交通部得依據各事業機關(構)業務需求及其資位缺額情形,核定各事業
機關(構)選派受訓人數之比率,並以各事業機關(構)遴選受訓人員符
合資格人數百分之五為上限,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各機關(構)並得酌
列備選人員;其遴選規定,由各事業機關(構)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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