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健身區、撞球區及桌球區申請使用之規定如下:
一、先到先用原則,不提供定期使用,且不提供包場舉辦活動,僅受理現
    場三十分鐘內之預約。但十四歲以下之兒童及青少年應在父母或監護
    人之陪同下方得使用健身區之設備。
二、使用前應依本中心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繳付入場使用費,每次使用以
    二小時為限。
三、設籍本市大同區之區民或團體,且利用場地使用券者,場地使用費(
    每小時每人)予以八折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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