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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民投票電子系統徵求提案及連署查對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或連署人名冊之電磁紀錄,提案人之領銜人應解密後提 出,其提出以一次為限。 提案人或連署人名冊併採紙本及電磁紀錄者,提案人之領銜人應同時提出 紙本及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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