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條文關聯

經戶政事務所審查符合規定者,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申請人新臺幣四萬元,
第二名新生兒發給申請人新臺幣四萬五千元,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每一名
發給申請人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所稱第二名或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
從出,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二名或第三名以上子女。
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為準。
獎勵金由戶政事務所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或與戶政事務所合作
之電子支付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有特殊情形者,得以其他方式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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