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收入退還及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5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支用機關依市庫規則第八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其支出收回,應由
  該支用機關逕向領款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由該支用機關填具支出
  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一併繳還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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