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費按道路修復面積依主管機關核定之修復費單價計收。但經主管機關
核准由申請人依規定之方式自行修復者,得免予計收。
前項所定道路修復面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道路寬度超過八公尺者:
(一)挖掘寬度超過六點四公尺,依實際挖掘寬度乘以核准挖掘長度
。
(二)挖掘寬度在六點四公尺以下,超過三點二公尺,以六點四公尺
乘以核准挖掘長度。
(三)挖掘寬度在三點二公尺以下,以三點二公尺乘以核准挖掘長度
。
二、道路寬度在八公尺以下者,以六點四公尺乘以核准挖掘長度。但路面
全寬度小於六點四公尺者,依路面全寬度乘以核准挖掘長度。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增減計收或免收應繳納修復費:
一、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五款申請道路挖掘,加一倍計收
。
二、主管機關指定應進行管線挖掘整合之路段,申請人逾主管機關公告指
定之時間,始提出申請,致延誤整合作業之進行,加一倍計收。
三、配合國家重要建設或臺北市政府重大施政有關之管線工程,減收百分
之二十五。
四、申請人參與管線挖掘整合,其挖掘管溝路徑與主管機關指定整合修復
道路範圍重疊,於路徑重疊部分,減收百分之二十五。
五、申請人參與管線挖掘整合,其挖掘管溝路徑與主管機關指定挖掘管溝
路徑重疊,且可由主管機關指定之申請人一次完成管溝挖掘修復,得
免收路徑重疊部分之修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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