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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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道路挖掘各項費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制定依據

1. 規費法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現行法規)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
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
    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
    ,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2.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現行法規)
於本市進行道路挖掘前,申請人應先檢具申請書、設計圖說及相關證明文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屬緊急性搶修工程,得以電話或傳真向主管
機關報備,並於施工日起三日內,補辦申請。
申請文件內容有缺漏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全者,應駁回之。
第一項申請,主管機關應自收件之日起十三日內審查完成。但補正期間不
計入審查期間。
申請經審查合格者,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不合格者
,應敘明理由駁回之。
申請人應繳納道路挖掘許可規費(以下簡稱許可規費)及道路與交通管制
設施修復費(以下簡稱修復費)。
前項各項費用之收費標準,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