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市進行道路挖掘前,申請人應先檢具申請書、設計圖說及相關證明文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屬緊急性搶修工程,得以電話或傳真向主管
機關報備,並於施工日起三日內,補辦申請。
申請文件內容有缺漏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全者,應駁回之。
第一項申請,主管機關應自收件之日起十三日內審查完成。但補正期間不
計入審查期間。
申請經審查合格者,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不合格者
,應敘明理由駁回之。
申請人應繳納道路挖掘許可規費(以下簡稱許可規費)及道路與交通管制
設施修復費(以下簡稱修復費)。
前項各項費用之收費標準,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