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下水道計畫依左列因素決定之:
一、計畫雨水量須考慮左列因素:
(一)雨水逕流量應依相關條件估算,並得以合理法公式計算之。
(二)雨水下水道各項設施之設計重現頻率規定如左表:
┌───────────────┬────┐
│區 分│頻率年數│
├───────────────┼────┤
│平原地區排水系統 │ 五年│
├───────────────┼────┤
│山坡地社區開發排水系統 │ 十年│
├───────────────┼────┤
│雨水調節池 │ 二十年│
├───────────────┼────┤
│抽水站外水位 │ 十年│
├───────────────┼────┤
│車行地下道 │ 二十年│
└───────────────┴────┘
各頻率年數之降雨量強度參考公式如左表:
┌───┬──────┬─────┬──────┐
│頻率區│五 年│十 年│二 十 年│
│區 分│ │ │ │
├───┼──────┼─────┼──────┤
│暴 雨│8606/t*49.14│346.3/t │363.7/t │
│ │ │0.330 │0.327 │
├───┼──────┼─────┼──────┤
│颱風雨│4867/t*48.3 │6649/t* │227/t 0.294 │
│ │ │55.4 │ │
└───┴──────┴─────┴──────┘
式中t為降雨延時以分鐘計,假設與集流時間相同。降雨強度之
單位為每小時公厘。
(三)颱風雨時逕流係數,不分土地使用情況,一律採用0.九五。暴
雨時逕流係數,依左表數值,如無特殊情況採用中值計算。
┌─────┬────────┐
│ 使用分區 │逕流系數 │
│ ├──┬─────┤
│ │時值│範用值 │
├─────┼──┼─────┤
│商業區 │0.83│0.70~0.93│
│車行地下道│0.83│0.70~0.93│
│混合住宅區│0.79│0.66~0.89│
│工業區 │0.67│0.56~0.78│
│機關學校 │0.61│0.50~0.72│
│公園、綠地│0.56│0.46~0.67│
│機場 │0.52│0.42~0.62│
│農業區 │0.38│0.30~0.50│
│山區 │0.60│0.55~0.75│
└─────┴──┴─────┘
(四)下水道設施之起始集流時間應考慮最小單位排水區之土地表面特
性,車行地下道採用五分鐘,U型側溝採用五分至十分鐘,幹、
支渠採十分至十五分鐘計算。
(五)雨水下水道系統涵蓋之集水面積應依據地形,參考現有道路、鐵
路、河川、排水溝等,並考慮將來之開發計畫作適當之劃分。
二、管渠系統計畫須考慮可利用之水頭、管渠之斷面形狀及坡度,並參
酌覆土深度,維持適當流速。幹渠儘量配置於集水範圍內之最低路
徑。
三、計畫排水口水位,須高於排入承受水體之計畫高水位或高於排入幹
渠之計畫水位。在出口處有堤防及抽水站保護之下水道,其出口水
位以不低於感潮河川之平均常水位為原則。
四、直角式排水系統之排水口處設置一平行於水域之下水道幹管,截集
各系統之污水至處理廠處理,並於各流出口設置雨水溢流設備以排
除雨天時多量雨水;晴天污水或初期降雨逕流,須引至處理廠處理
。截流管之設計流量為平均日污水量之三倍至五倍。
五、抽水站之設計抽水容量應以五年頻率颱風雨時之雨水逕流量計算。
但左列情形應以五年頻率暴雨逕流量計算:
(一)抽水站引水幹管集水區域內都市計畫所擬訂之最低地盤高程如低
於出口河川平均高潮位或出口擬排入之幹渠計畫水位或河川常水
位加上自該最低點至出口所需之水力坡降時。
(二)擬排入河川之洪峰到達該抽水點之時間短於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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