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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任何人不得毀損、移植或移除行道樹。但經公園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因工程施工須修剪、斷根或移植行道樹者,應向公園處申請核准後,始得 為之;並應按核准內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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