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級人民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人民團體收入款項,圴應掣給統一編號之正式收據,加蓋團體圖記,負
  責人(理事長或未設理事長之常務理事,以下同)、會計及經手人印章
  ,並留存根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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