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墓、火葬場、殯儀館、靈骨堂(塔)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公墓、火葬場、殯儀館、靈骨堂(塔)之一部或全部因都市計劃變更或
  妨礙公共利益或其他特殊需要而須廢止或遷移者,得由主管機關載明左
  列資料報請本府核准。
  一、名稱。
  二、所在地點及面積。
  三、廢止或遷移日期。
  四、廢止或遷移原因。
  五、廢止或遷移後之善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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