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火葬場、殯儀館、靈骨堂(塔)之一部或全部因都市計劃變更或 妨礙公共利益或其他特殊需要而須廢止或遷移者,得由主管機關載明左 列資料報請本府核准。 一、名稱。 二、所在地點及面積。 三、廢止或遷移日期。 四、廢止或遷移原因。 五、廢止或遷移後之善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