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兒童托育中心設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經立案之兒童中心得兼辦托兒所業務,其主任得兼所長,所附設之托兒
  所部分,應依托所設置辦法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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