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施行前已經許可設立之機構,其履行營運擔保能力不符本標準之
  規定者,應於本標準施行後一年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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