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屍體應自死亡日起三十日內埋葬或火化。但因特殊情形申請殯葬處核准展
延期限者,不在此限。
未依規定申請展延期限或已逾展延期限仍未埋葬或火化者,殯葬處得限期
命死亡者家屬埋葬或火化。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埋葬或火化,且死亡已逾六個月者,殯葬處得會同衛生
及警察機關逕予埋葬或火化,其所需費用由死亡者家屬負擔。
因傳染病死亡者,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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