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辦理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期間照護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理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一、逾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限。
二、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受理機關之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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