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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辦理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期間照護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理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一、逾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限。 二、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受理機關之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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