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無名屍體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5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分局在轄區內發現無名屍體未能查明姓名、身分時,應將勘驗紀錄、
  屍體照片、指紋等報由本局函請臺灣省警務處核對儲藏之指紋及失蹤、
  行方不明人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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