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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無名屍體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5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各分局在轄區內發現無名屍體未能查明姓名、身分時,應將勘驗紀錄、 屍體照片、指紋等報由本局函請臺灣省警務處核對儲藏之指紋及失蹤、 行方不明人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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