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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改善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申請補助改善工程費用,每戶以申請一次為限,補助金額為改善工程費 用之半數,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前項所稱每戶,以門牌號碼為準。 申請前,建築物須經進行改善至年劑量低於一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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