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移設或連通計畫書十五份。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一份,如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同時檢附委託書
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其影本各一份。
五、所有權人印鑑證明一份、身分證影本一份、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影本
一份。
六、使用他人之土地或建築物使用同意書二份(未使用他人之土地或建
築物者免附)。但不含使用已開闢為計畫道路之公有土地。
七、提供移設設施者,應檢附無償設定地上權同意書。
八、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書及同意書格式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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