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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務統計工作聯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59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各業務單位與各主計單位間收授統計資料時,應分類設置統計資料收( 發)文簿,並將資料名稱時間、來源、審核、結果等逐一記載,及加蓋 經辦人員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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