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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依民法繼承篇有關繼承順序及前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為互助人本人喪 葬互助之受益人,如故意致互助人於死者,喪失領受喪葬互助補助之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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