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民法繼承篇有關繼承順序及前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為互助人本人喪
  葬互助之受益人,如故意致互助人於死者,喪失領受喪葬互助補助之權
  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