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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基金興建出售之公教住宅及眷舍改建,僅以所墊付之地價款、各項工 程款及補償費計列成本核計售價收回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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