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喪亡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參加喪亡互助之公教員工在職死亡時,其服務機關學校應於其死亡之日
  起二個月內通知受領權人,填具申請表,並檢同死亡證明書送由服務機
  關學校轉請住福會核發喪亡互助金。
  前項受領權人依民法繼承編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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