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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喪亡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參加喪亡互助之公教員工在職死亡時,其服務機關學校應於其死亡之日 起二個月內通知受領權人,填具申請表,並檢同死亡證明書送由服務機 關學校轉請住福會核發喪亡互助金。 前項受領權人依民法繼承編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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