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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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