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退休人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
  或職業災害傷病所致者,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年者,
  以五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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