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非經場地管理機關許可,不得於使用場地為營業行為。其經場地管
理機關許可者,須印製之收費入場券,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
稅徵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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