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本館活動場地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活動。
二 使用期間,使用者不得有妨礙遊客入館參觀之情事。
三 應負責維持場內外之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
四 不得有侵害著作權或其他侵權行為。
五 於活動結束後,應將使用之場地、設施及物品等回復原狀。
六 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分別依法負其責任。其致本館遭受損害
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館得自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並得追償
之。
申請使用本館活動場地者,於活動結束責任解除後,本館無息退還所繳
納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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