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本館活動場地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活動。
  二  使用期間,使用者不得有妨礙遊客入館參觀之情事。
  三  應負責維持場內外之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
  四  不得有侵害著作權或其他侵權行為。
  五  於活動結束後,應將使用之場地、設施及物品等回復原狀。
  六  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分別依法負其責任。其致本館遭受損害
  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館得自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並得追償
  之。
  申請使用本館活動場地者,於活動結束責任解除後,本館無息退還所繳
  納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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