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補助案申請人不服審查結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文到後十 日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 一、主管機關於進行補助申請案之初審作業時,未將申請資料變更或其 他已知之資訊告知評審委員,以致影響補助結果之決定。 二、評審委員在不涉及美學判斷之評審意見上有偏見,以致影響補助結 果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