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28日

條文關聯

  藝文補助案申請人不服審查結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文到後十
  日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
  一、主管機關於進行補助申請案之初審作業時,未將申請資料變更或其
      他已知之資訊告知評審委員,以致影響補助結果之決定。
  二、評審委員在不涉及美學判斷之評審意見上有偏見,以致影響補助結
      果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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