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申請耕地租約變更登記,除提出申請書二份及原耕地租約正本外,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耕地全部轉讓或出典及第二款申請登記者,應
      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一份。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耕地之一部轉讓或出典及第四款、第七款、第
      十款申請登記者,應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一份、地籍圖謄本及租佃位
      置圖各一式三份。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登記者,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一份、地籍
      圖謄本及租佃位置圖各一式三份。
  四、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申請登記者,應提出部分耕作權放棄書及印鑑
      證明一份、地籍圖謄本及租佃位置圖各一式三份。
  五、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申請者,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載有承租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繼承
          人自任耕作切結書及繼承系統表一份。
    (二)如有共同繼承或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應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
          或拋棄繼承權之證明文件。但耕地承租權未能按應繼分分歸現
          耕繼承人繼承,且非現耕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權時,由現耕繼承
          人檢具非現耕繼承人同意書,或由現耕繼承人出具切結書,載
          明如其他繼承人對該承租權繼承有爭議時,願負法律責任。
    (三)前目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非現耕繼承人同意書或現耕繼承人
          切結書者,應併附立書人印鑑證明一份。
  六、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申請登記者,應提出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
      地登記謄本一份、地籍圖謄本及租佃位置圖各一式三份,併附終止
      租約意思表示送達、補償費提存法院等證明文件,或協議書、承租
      人領取補償費收據及其印鑑證明一份。
  七、依前條第一項第九款申請登記者,應提出分戶分耕協議書、自任耕
      作切結書、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一份、地籍圖謄本
      及分耕位置圖各一式三份。
  八、依前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申請登記者,應提出出租人或承租人姓名或
      住址變更之戶籍資料一份。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申請登記者,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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