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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中和市民眾活動中心租借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自預定租借日前六十天開始接受申請人登記,原則 以先登記者為優先租借對象;但遇數人預約同一日者,依序列為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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