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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骨灰拋灑植存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應由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或受死者生前委託者 於實施三日前報請新北市立殯儀館備查。 於海上實施骨灰拋灑者,除依前項規定外,並應經進出港口管理機關許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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