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骨灰拋灑植存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應由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或受死者生前委託者
  於實施三日前報請新北市立殯儀館備查。
  於海上實施骨灰拋灑者,除依前項規定外,並應經進出港口管理機關許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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