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舊有違章建築修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受理申請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十
  日內應派員赴現場勘查核對相符後核發修繕證,並於核發修繕證之次日
  起動工,限於五個月內修繕完畢,逾期無效不得申請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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