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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二個月前,本府或各區公所應完成下一屆 委員之遴聘手續,各區公所並應將委員名冊報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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