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二個月前,本府或各區公所應完成下一屆
  委員之遴聘手續,各區公所並應將委員名冊報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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